近年來,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斷加大。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通過“十二五”時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條”發布以來,我國的水環境質量不斷改善。2016年1-9月份,全國有監測數據的1922個監測斷面中,1351個水質是Ⅲ類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個百分點;166個是劣Ⅴ類,占總數的8.6%,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
水環境質量關系千家萬戶。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修正案草案提高了處罰力度,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七條都增加了罰款的金額。但多位委員認為,總的來說罰款金額還是偏低,建議大幅度增加罰款金額,嚴懲造成水污染的行為。
“加大違法成本,對改善環境會有很大好處。”楊震委員認為,除了把污染清除以外,罰款還應該加重,根據情況提高到50%至100%。
謝小軍委員說:“飲用水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草案第八十七條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只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應該更加嚴厲。”他建議改為“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增加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福金委員認為,目前的罰款都是規定了具體的額度,但對于水污染案件,許多污染行為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樣,用法律規定簡單的數額不能做到全覆蓋,如何罰款、如何做到罰款公平,應當有一個具體罰款數額的計算方法,才能顯得更加完整。
姚勝委員認為,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七條規定了對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要給予處罰的內容,這一條規定的處罰力度還不夠,因為飲用水對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非常重要,建議加大處罰力度。
“罰款要加就加多一點,比如增加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范徐麗泰委員說,“一些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從排污口危害了周圍環境,造成的污染是沒有辦法回頭的。賠錢的做法,是在發生了污染情況后無法補救才用錢補償,可最好的辦法是防止污染的發生。罰款可以增加,但最重要的還是要責令企業限制生產、停產整頓,這樣法律才有力,不給機會讓企業去打算盤,算算違法的成本,而是只有守法這條途徑。”
2016-2021年中國水污染防治行業發展分析及投資潛力研究報告認為,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一條對八款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了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但是絕大部分保留了原來的規定,懲罰力度偏低或者比較模糊。“比如第六款中向水體排放含病原體污水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第八款中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滲透等向溝渠、坑塘輸送和存貯含病原體污水的要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者有什么區別?第六款似乎已經包含了第八款的限定,而且向水體排放的后果可能更嚴重,比如向江河湖海排放病原體的污水后果就會比向一個坑塘里排放病原體污水的危害更嚴重,但是處罰卻比較低,建議作出修改。”
王明雯委員說,“目前我們采用的是統一的處罰力度,對大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是同一個罰款標準,對小微企業來講可能打擊力度過大,企業幾乎沒有改正的機會就破產了,反而還影響基層的執法力度。同時,這些數額對大型企業來講打擊力度又不夠。”她建議細化一下,針對不同情況制定一個更為合理有效的罰款機制。
王明雯還指出,法律中罰則部分的罰款幅度太大了,可能導致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執法結果的公平性就難以保證。“法律中設置的罰款怎樣才能更科學和合理,在實際操作中更能貼合實際,也避免老百姓講的選擇性執法等問題的發生。建議在修改過程中對罰則部分再進行細化和研究。”
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工作,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農村環境保護,是農村人居環境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認為,必須高度重視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工作,建議繼續增加相關內容。
董中原委員建議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制定全面覆蓋農村居民需求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長期工作計劃和年度建設目標;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建成投入使用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他的理由是,首先,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不僅關系到水污染預防和治理,也關系到農村整體環境的治理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與提高,關系到農村的整體經濟社會發展前景,因此國家應當全面支持;其次,地方政府在防治水污染方面負有直接責任,應當統籌規劃、拿出切實可行的年度建設計劃和長期工作目標,逐步穩健推進,最終實現全覆蓋。這不僅對防治水污染意義重大,對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也將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最后,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建成投入使用的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承擔行政監管責任,以便能更直接、更及時地查處水污染行為。
謝旭人委員建議在第四十九條中增加“建立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的管理機制,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和人員”的內容。“現在許多鄉村,居民生活污水隨便排放,村鎮周邊垃圾成堆,污水流到耕地或者江河,造成比較嚴重的污染。要建立日常管理機制,安排必要的經費人員,落實具體運行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促進農村水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
“現在的客觀情況是城市的飲用水保障比較好,質量也相對好。而農村的飲用水,盡管在十年前中央和國務院就發通知要逐年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到目前為止應該說有了很大進步,但問題依然非常嚴重。很多中西部的農村供水來源不足,可以說目前農村很多地區飲用水從水量到水質都很難保證。”衛留成委員對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分關心,他建議把農村飲用水問題單獨列兩條: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的管網延伸。二是同時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確保農村飲用水安全。
王明雯認為,化肥農藥合理使用的條款在實際工作中并未見效果,目前不僅要求合理使用,而應當強制減少使用。她建議增加規定,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鼓勵采取生態措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馬志武委員認為,修正案草案不足的地方就是責任劃分不清楚,比如農田灌溉用水要符合用水的標準,符合用水標準由哪個部門負責監管和監測?因為農田灌溉用水與上游的采礦、規模化養殖污水排放有關,有時是跨流域的,不明確責任部門,灌溉水到農田是不是符合標準就沒有人負責任。這次草案修改特別強調了飲用水安全,但是農田灌溉水也是至關重要的,它是“舌尖上的安全”的源頭,建議對農田灌溉用水的責任主體作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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