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假日旅游市場將迎來一波出游高峰。正值旅游淡季,全國多地掀起景區門票降價潮,同時推出優惠政策吸引游客,莫高窟、千島湖、布達拉宮等景區對公眾免費開放,故宮、九寨溝等一大波知名景區門票下降。
在線旅游是由旅游中介服務提供商或在線預訂服務代理商及傳統旅游企業提供,以網絡為主體,以旅游信息庫、電子銀行為基礎,利用網絡技術運作旅游產品及其分銷系統的旅游經營體系。從行業細分產品與服務角度來看,在線旅游行業可細分為機票在線預訂市場、酒店在線預訂市場、度假產品在線預訂市場以及其他旅游服務市場。
伴隨旅游行業收入快速增長,行業互聯網化逐漸加深,在線旅游市場也快速增長。2018年在線旅游交易額突破1.2萬億,同比增長21.5%。預計2020年在線旅游交易額將超1.7萬億。當前,交通及酒店預訂仍是在線旅游平臺的主要收入來源。
同時,在線旅游用戶規模持續增長,2018年6月用戶規模僅8853萬人,截至2019年6月,在線旅游用戶規模近1.5億,同比增長超6成,滲透率持續快速提升。當前,在線旅游渠道下沉快速推進,三四線城市已成為最重要的增量市場。
通過互聯網查詢和訂購門票、住宿、交通、餐飲服務,目前已成為國內消費者的流行做法。就算是年齡偏大的消費者,在單獨出行旅游時,也通常會由家庭中的年輕人代訂相關服務。因此,如何確保在享受在線旅游服務時“不被欺”、“不被宰”,成為消費者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針對已發現的各種實際問題,文化和旅游部在10月9日發布《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規定》最大特點就是厘清了在線旅游平臺的權責,為加強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首先,明確了適用范圍和相關主體。《暫行規定》涉及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涵蓋所有從事旅游經營或提供相關服務的線上商家,包括通過微信、微博推介旅游業務的個人。
其次,明確了在線旅游平臺的相關責任。《暫行規定》禁止平臺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侵犯游客合法權益、實施價格歧視等行為。
第三,明確了在線旅游平臺的相關義務。按照《暫行規定》,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有義務審核他們上傳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全部信息內容,確保平臺內經營者及其上傳內容的真實性。同時,平臺不得非法刪除、屏蔽游客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游客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評價。
在線服務的特點和優點就是信息傳遞的雙向性和透明性。很多游客愿意通過網絡來預訂相關服務,就是因為在網上能看到更豐富的信息和其他人的評價。平臺既是訂單生成的交易中心,也是各種信息匯聚的交流中心,如果平臺不能保障上傳信息的真實性,很容易成為網絡欺詐的“放大器”,因此成為《暫行規定》的監管重心之一。
《暫行規定》目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在執行操作細節上仍存完善落實的空間。筆者認為,如何有效、適度地規制零散的個人化在線旅游經營行為,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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