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中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08]156號文《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其中對于水泥的描述如下:
對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該項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點評:取消立窯水泥的增值稅優惠,將壓窄立窯企業的利潤空間,加大落后產能企業的經營壓力,促進行業未來的供求關系改善,行業利潤進一步向新型干法水泥企業集中。
增值稅退稅是水泥企業的一塊重要利潤來源。增值稅退稅按照最新的會計準則,主要列在利潤表的營業外收入科目中,每月根據摻兌廢渣的比例,以及相關銷售品種的對應情況,符合相關部門的批準后,按照收取現金的情況得以確認。在水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中,增值稅返還占絕大部分,是水泥企業利潤的一塊重要來源。
增值稅退稅政策具備一定的持續性,反映的是國家對于水泥企業綜合利用的政策性扶持,在考慮水泥企業未來的利潤成長性時,增值稅退稅不應只作為偶然的一次性收入來看待,至少在可以預期的政策期(鼓勵資源綜合利用)內,應作為一項持續性較強的利潤來源來對待。
取消對立窯水泥的增值稅優惠,立窯企業經營壓力變大
財稅[2008]156號文《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相對比于財稅[2001]198號文,最大的特點在于:區別對待了新型干法旋窯水泥與立窯水泥。之前的[2001]198號文并未區分該點,這意味著立窯水泥未來不能享受增值稅退稅帶來的利潤增加,而且該項政策的執行日期是2008年7月1日,這還意味著部分立窯企業面臨著返還已收退稅的壓力。
我們還需要強調的是:從理論上講,立窯企業的利潤構成中,增值稅比重更高(實際情況根據各地財政實力有些差異)。理由在于:立窯企業由于其生產工藝的特點,根本不具備生產42.5級以上水泥的能力,因此立窯企業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是以PO32.5和PC32.5水泥標號為主,6月30日取消PO32.5標號后,主要生產PO32.5。而標號越低,則摻兌廢渣比重可能越高,越可能獲得增值稅,而對于新型干法水泥企業而言,生產42.5級以上的水泥由于廢渣比重較低,則得不到增值稅的返環。
結合我們在2009年年度策略報告中分析的主要觀點:水泥行業利潤增速在2009年將出現下降(尤其在向上拐點出現以前),立窯等落后水泥無疑在景氣下降過程中面臨更大的經營壓力。
小結:落后產能將遇到前期從未遇到過的政策性差別待遇;落后產能淘汰到了重點值得預期的時候;建議“買入”水泥股,尤其是2009年有明確高增長的水泥股。
全國性范圍內采取對待立窯的差別待遇,取消其享受增值稅退稅的資格,這表明一種非常明顯的政府態度:淘汰落后產能的力度并未放松,而是進一步加強。
立窯淘汰進入關鍵的最后兩年,我們認為值得重點預期:2010年是行政淘汰任務的最后一年;2009年低點出現之前行業經營層面的壓力將促進淘汰;全國范圍內取消立窯水泥享受增值稅退稅的資格,收窄其利潤空間;某些區域開始執行差別電價,如廣東等,都將增加其經營成本。
對行業目前盈利狀況的補充。我們在12月28日行業盈利數據點評中分析了此輪盈利向下的觀點出現在10月份,我們認為,行業利潤在10月份單月下降是符合預期的,長三角、珠三角需求快速下降是主要原因。我們在此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利潤指標是結果性數據,是反映供求關系的滯后性指標,10月份利潤的快速下降是符合預期的。
對于2009年乃至2010年的水泥行業的基本面,我們堅持前期判斷:
2009年將出現某個低點,低點過后,我們將迎來水泥行業基本面的新一輪上升增長期,2010年我們看好水泥行業(理由:基建的需求面臨時間上的增量;淘汰的最后時間段存在集中淘汰的可能;行業投資可能在2009年增速出現下降,對2010年造成較小的壓力)。
因此,我們建議增持水泥行業,買入水泥股,現在至未來低點出現之前買入水泥股,將在低點出現前享受估值提升帶來的超額收益,低點出現后將同時享受估值提升和利潤增長的雙重收益。
本文來源:中國建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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