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針對此前備受關注的環境公益訴訟,三審稿再次調整了訴訟主體范圍,擬擴大至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三審稿還建議將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為修訂草案,這意味著全國人大立法機關將對這部法律進行全面修改。
同日,備受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商家欺詐將受到怎樣懲罰,消費者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針對這些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草案三審稿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懲罰性賠償含精神損害賠償
【規定】草案三審稿針對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規定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這里涉及的四十九條和五十一條規定的“損失”,不僅包括人身傷害損失、財產損失,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這意味著經營者除承擔一般的損失賠償責任外,還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即共計三倍賠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認為,從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看,這一賠償標準已屬較高,能起到懲罰違法經營者、震懾潛在違法經營者的預期效果。
【算賬】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為例,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額=【人身傷害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誤工損失+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3。
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財產損失等是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的;精神損失賠償是根據加害人的主觀惡意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確定的;死亡賠償金目前一般是以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的。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萬余元,按此測算的死亡賠償金為49.13萬元,再增加兩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在不計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財產損失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可得到 147.39萬元的賠償;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上海、浙江為200萬元至240萬元以上。經濟欠發達地區如云南、青海、甘肅至少為100萬元至120萬元以上。
環保法 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者有門檻
【規定】環保法修正草案三審稿調整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認定一直是環保法修正草案審議過程中的一個焦點。二審稿對環境公益訴訟作出規定,將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對此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認為范圍較窄,建議擴大。但也有意見提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不宜過寬,對環境違法造成的損害,可通過行政執法、刑事制裁和有關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等多種渠道予以救濟,環境公益訴訟是一種補充的救濟措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昨天就草案修改情況向會議作匯報時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一項新的制度,適宜積極穩妥地推進,而且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需要考慮訴訟主體的專業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防止濫訴。
據此,三審稿適當調整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
反應:擴大范圍力度小
這一修改引起眾多環保NGO組織的強烈反響。“自然大學”發起人馮永峰表示,這一規定設立了三個限定條件,其中雖然規定的是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但其實只有在民政部登記,才是全國性組織,加上從事環保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規定,數來數去,只有環保聯合會合格,因此該調整并沒有在多大程度上擴大訴訟主體的范圍。
“自然之友”前任總干事現任理事李波針也認為這一修改“似乎還是換湯不換藥”,符合這一規定的環保組織基本只有帶“國”字頭的,而民間環保組織基本被排除在外,與此同時,目前人民法院不受理環保相關訴訟的情況依然很多。
其他 環保部門可查封企業排污設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
【解讀】作為地方環保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合肥市環保局宣教中心主任夏云起對該條修改十分關注,因為這意味著地方環保部門可能第一次會有執法權。
夏云起提到,環保部門因為沒有強制性的手段,執法過程中會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人門不開,或者對處罰置之不理,關停不了等,如果按照修訂草案進行修改,環保部門可以對違法企業查封、關停,這就為執法增加了一個殺手锏。
各級政府應加大環保財政投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擬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各級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解讀】北京大學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勁對于此次環保法大修最為在意的是“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的表述。他認為,二審稿確定的這個原則為環境保護正了名,直接帶來的可能就是財政投入和其他環保投入的保障。“增加投入”也正是三審中排在首位的修改。
汪勁指出,從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角度說,確立的思路是“多還舊賬,不欠新賬”,這就涉及國家投入的問題,通過法律把這個確立下來,未來政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五年計劃也好,在其他投入也好,環保支出的投入就可以有足夠的保障。
增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人身處罰
為進一步落實政府責任,把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放在考核突出位置,草案三審稿進一步規定環保達標入政績考核,作為對考核對象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鑒于土壤污染成為當前環境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三審稿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三審稿加重了對環境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增加對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人身處罰。
其他
1.在線下載不享無理由退貨
【規定】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是此次消法修改一大亮點。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增加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
2.找不到電商網絡交易平臺先賠
【規定】三審稿對網絡交易平臺作了單獨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3.行政部門7個工作日處理投訴
【規定】草案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三審稿還增加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草案三審稿明確了消協“定位”由社會團體改為社會組織,且各級人民政府對消協履職應予以經費支持的規定。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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