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報告大廳近日從權威部門了解到,在整個上市公司監管體制面臨變革的情況下,公開征求意見長達6年時間之久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受制于種種因素,年內將難以出臺。而且,業內人士認為,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該《條例》出臺的可能性都在降低。
中國報告大廳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條例》仍然沒有在國務院法制辦的辦務會議上進行過討論,年底推出的可能性基本為零。接近上述部門的一位權威人士說,《條例》的推出目前仍然面臨多方面的障礙,推進進度緩慢。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9月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國證監會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迄今為止,已經過去整整6年時間,但被業界稱為給上市公司戴上“緊箍咒”的《條例》正式公布仍然遙遙無期。2007年,包括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法律部、財政部等多部委曾就推出《條例》進行過研究討論。一位參加上述討論的專家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2005年,《證券法》和《公司法》修訂通過,彼時,證券監管部門希望能夠一鼓作氣,正式推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然而,在《條例》的實際制定和執行上仍然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使得立法機構進退維谷。
這位專家說,這些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關于《條例》的合法性問題,即是否有上位法作為支撐。這位專家說,立法機構的立法行為比較謹慎,《條例》中的一些規定可能要較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所突破。二是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監管中所扮演的角色問題。在涉及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是無法繞過的,但在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上,地方政府的過度介入又會產生種種問題。三是國資委的定位問題,即在上市公司的監管中,國資委到底定位為行政機關還是民事主體尚有爭論。
在2013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上市公司一部主任歐陽澤華曾表示,今年將力爭推出《條例》。據介紹,《條例》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將在信息披露的方式、義務人、相關主體應該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對《證券法》進一步具體化;二是公司治理方面,將對公司治理相關內容進一步具體化,除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相關制度安排之外,還涉及約束大股東的行為規范;三是并購重組方面,目前《證券法》中有一章涉及收購的表述,但沒有相關法規對此進一步具體化,同時還涉及重組方面的具體內容,包括交易類型、相關準入條件,都將進一步作出規定;四是條例的基本法則,違反相關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在11月2日舉行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3年年會上,歐陽澤華也表示,在國務院法制辦的領導下,證監會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監管條例,有意把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行為納入監管范疇。在業內人士看來,作為證券監管部門,證監會的意圖十分明顯,即以《條例》為基礎,統領現有上市公司監管的部門規章。
在業內人士看來,《條例》6年難產的背后,實際上是在新的形勢下,中國上市公司監管體制正面臨著深刻的變革。曾參與《公司法》和《證券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要“加快形成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的現代市場體系。”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中國上市公司的監管體制,也正在從原來的以行政監管為主、公司自治為輔的體制轉向以公司自治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體制。
劉俊海說,應當把上市公司監管體系的設計統一到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上來。在新的形勢下,應當建立起市場自治、公司自律、公平競爭、行業監管、行政監管、司法救濟和社會監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體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本身就是政府監管的替代,應當鼓勵公司的自治,只有在公司治理失靈時,行政權力才能夠介入。他建議,應當盡快將《公司法》納入立法規劃,推進《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聯動修改,將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監管的條例融入上述兩法中去,同時,秉承立法“宜細不宜粗”的精神,應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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