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告網了解:為戒掉孩子的網癮、厭學等不良習慣,黃女士將女兒小婉(化名)送進北京市中和教育學校。誰知女兒沒有改變,反而更加嚴重。黃女士遂將學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返還所交學費,并支付精神撫慰金。2月9日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判決學校退還黃女士8000元。
黃女士家住河北省,其女兒頻繁出入網吧,并出現了厭學、逃學等不良習慣。2012年,黃女士通過互聯網得知北京市中和教育學校能夠幫助有不良習慣的青少年進行矯正,于是與學校取得聯系。在與學校委托代理人劉某深入溝通后,黃女士決定將女兒小婉送至學校,進行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正。2012年10月,小婉來到學校,黃女士為女兒支付了生活費、學費等培訓費用。11月的一天晚上,為給同學過生日,小婉從二樓宿舍跳下,私自外出。2013年1月,小婉再次離開學校,并返回家中,后學校退還黃女士2755元。
庭審中,黃女士訴稱,她與學校曾口頭約定女兒的生活費和學費共計24000元,并使孩子糾正所有不良習慣,否則學校退費。女兒入學后,不但沒有改變以前的惡習,還變本加厲私自外出。黃女士還稱被告根本沒有辦學資質。黃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學費24000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各2000元。
被告方辯稱,學校具有相關的教學資質,劉某是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學校也與多所知名學校有合作關系。小婉在學校接受了一系列課程,且在此期間表現良好,效果顯著。之后小婉雖私自外出,但學校積極尋找并將小婉帶回學校。后小婉再次離開學校回家的原因在于黃女士。而且黃女士沒有足額交納培訓費用,不存在退費問題。
法院認為,黃女士與學校的口頭約定合法有效。黃女士與學校對培訓內容、培訓效果等主要合同內容約定不明,致使產生糾紛,對此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學校在培訓小婉期間,實際投入了一些人力,也花費了一定費用,但是因口頭約定不明確,其無法證實其已履行了全部的培訓義務,法院酌定學校退還黃女士部分培訓費用。黃女士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學校退還黃女士8000元,并駁回黃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本文地址:http://www.kcice.cn/info/72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