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設滯后和維權不力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頻發的重要原因。現行《刑法》、《居民身份證法》對泄露個人信息行為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但并沒有廣泛適用于各行各業,對一些非公權力單位和不法商人的個人行為,難以起到約束作用。
據網絡行業市場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有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近半數網民個人通訊信息被泄露。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我國網民因為垃圾信息、詐騙信息和個人信息泄露等共計損失約805億元,相當于網民人均遭受損失120元,其中7%的網民遭受的損失在1000元以上。
當我們享受著網絡給予的便利時,卻渾然不知自己的隱私信息可能已被非法利用。
目前,網絡信息安全“黑洞”已經發展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網站攻擊與漏洞利用正在向批量化、規模化方向發展,用戶隱私和權益遭到侵害,一些重要數據甚至流向他國,信息安全威脅已經上升至國家安全層面,提高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水平和能力已經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發布《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網民數量已高達6.68億,但良性、健康的網絡秩序尚在形成之中。個人信息泄露不僅可能讓當事人面臨騷擾纏身,更會給詐騙分子留下可乘之機。當個人信息泄露成為許多人無法承受之痛,一些掌握大量個人信息的公權機關、公共部門無疑難辭其咎。制度建設滯后和維權不力是導致個人信息泄露頻發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刑法》、《居民身份證法》雖然對泄露個人信息行為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但并沒有廣泛適用于各行各業,對房地產、網絡以及各種調查公司等非公權力單位和一些不法商人的個人行為,難以起到約束作用。另一方面,個人信息泄露由于個人取證非常困難,維權成本偏高,導致大多數被侵權人只好忍氣吞聲;一些違法違規的侵權案件查處不力,制裁不到位,沒有起到真正的懲戒示范作用。
從目前我國的信息網絡安全立法來看,開放性不高、兼容性不夠、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等大而化之的內容較多,一些法規之間還存在交叉和沖突,與網絡應用迅猛發展的形勢頗不適應。
對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不僅要體現在個人信息遭不當泄露后的有效遏制、依法追責,在個人信息的獲取、收集、持有、使用、營銷等環節,也需要建立嚴格的法律保護機制。
6月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草案)》。草案明確,網絡運營者、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公民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這些規定如果成為法律并得到嚴格執行,網絡信息安全“黑洞”可望大為減少。
人們期待著,在制度約束、行業自律和公民維權的努力下,個人信息安全不再是一句空話。尤其是針對個人信息泄露的高發及其背后的利益驅動,個人信息保護不能僅僅依賴技術渠道解決,更不能以“未造成重大影響”等理由等閑視之,而應納入社會管理規范和法律監管范疇,從制度和法治層面探索解決之道。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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