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因此一直受到適宜人群的青睞。昨天,記者走訪了各賣場,不難發現保健食品銷售混亂,甚至一些小門臉竟是無證經營。
大超市、便利店“混擺”
昨天,記者來到左江道附近一家超市,先在一排排擺滿白酒和飲料的酒水區找到了4種保健食品。其中,有罐裝的紅牛、樂虎,瓶裝的力保健,以及盒裝的勁酒。這些食品在包裝上都明顯標注了“保健食品”字樣,也就是俗稱的“藍帽子標志”。同時,包裝上還各自介紹了食品的保健功能。而在調料區,具有保健功能的多種保健醋,也與其他調料擺在一起。
隨后,記者走訪了其他多家大型超市,以及加油站內的便利店,發現保健食品在銷售中都處于“混擺”狀態。賣場工作人員均表示,他們在采購保健食品時,都按規定索取了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小超市無證經營
調查中,記者還發現分布在居民區里一些小超市,同樣經營功能性飲料,以及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醋。不過,個別小門臉雖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在進貨時未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在翠波道附近,一片高層居民區底商有一家小超市,占地面積不足20平方米。其中,一名店員都說不清楚標有“保健食品”的功能飲料是不是保健食品。同時,對方坦言沒聽過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進貨時也未索取相關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而另一家小超市的店員則認為,相關證書是生產廠家的事兒,與經營者無關。
“最嚴”征求意見稿規定
銷售保健食品要設專區
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早被冠以“史上最嚴”。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新《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并于近日起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據了解,《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6年1月8日。
在這份征求意見稿中,涉及多項保健食品的管理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核對所載明內容與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冊證書復印件;保健食品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分別標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保健食品不得與藥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等等。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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