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最新消息:近日,備受關注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細則終于落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那么對于租賃行業而言,有哪些影響呢?據悉,融資租賃行業早在2013年就納入了營改增試點。那么租賃行業政策到底會有哪些變化?
租賃行業影響最新一覽 縮短與原營業稅之間的差距
針對上述問題,融資租賃專家沙泉對記者表示,《辦法》中差額納稅、即征即退、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于1.7億的原則沒變。變化的地方有,增值稅稅率分為四種稅率征收;“直租”與“回租”分類征稅;不動產租賃與有形動產租賃分不同稅率征稅;差額納稅扣除項有所變化;經營租賃包括無形資產等。
“對于租賃行業來說,《辦法》的最大亮點是‘直租’與‘回租’分不同類別征稅。”沙泉表示。
按照《辦法》規定,“直租”的分類分為“租賃服務”,其下還分為“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其中,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沙泉表示,融資租賃的定義沒有改變,但“按照租賃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改變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這一單一標的物的納稅標準。
同時,《辦法》對“經營租賃服務”也擴大了標的物的征稅范圍,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和“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稅收政策,并把“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型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于發布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都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這些都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使用標的物的業務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在《辦法》中被劃分在“貸款服務”范疇。沙泉表示,這意味著“回租”按貸款的稅率征稅,但不是認定“回租”屬于金融資產,租賃資產不能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對“回租”進行會計處理,只能按“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增值稅稅率一共有四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性售后回租稅率為6%,不動產租賃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稅率為17%。
沙泉表示,原來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種17%的稅率。《辦法》頒布后,所有的“回租”業務均使用6%的增值稅發票;不動產租賃“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稅發票,有形動產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稅發票,不再使用單一稅率的發票。
實際上,此前對于租賃行業營改增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租賃行業仍承受較重的稅負,不利于行業發展。“‘回租’稅率由17%改為6%后,比原營業稅稅負高出兩倍之多的稅負降為僅高出原營業稅的30%。”沙泉表示。
總的來說,對于租賃行業而言,征稅的行業劃分沒有變;按租賃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原則沒有變。但因稅率調整,縮短了與原營業稅之間的差距。更多租賃行業政策信息請查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6-2021年融資租賃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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