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獲悉,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發改委近期聯合下發文件,對2015年新能源汽車尤其新能源客車騙補情況的處罰做出了詳細規定。
根據該文件,“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了專項督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按照國務院批復的《財政部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檢查問題處理處罰的請示》(財監[2016]16號),現對2013-2015年新能源汽車補助清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嚴重者取消補貼資格和整車生產資質
首先,對專員辦已檢查的企業,按檢查結果清算補助資金。
(一)對車輛未生產或出廠,違規提前辦理機動車牌照的企業,對問題車輛不予補助,自2016年起取消上述企業中央財政補助資格,視整改情況再按程序重新對其財政補貼資格予以審批。對該類企業2015年依法合規生產銷售的車輛,仍按規定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清算。財政部將按規定對該類企業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另行下達),罰款交清后,方可清算。對惡意騙補,情節特別嚴重的企業,2015年生產銷售的全部車輛不予補助,收回已預撥的2015年全部補貼資金,取消其整車生產資質。
(二)對銷售的車輛未安裝電池或電池安裝不足、容量不夠、產品關鍵指標與《公告》不符等情況,收回2013、2014年問題車輛涉及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對2015年問題車輛不予補助。財政部將按規定對該類企業下達處理處罰決定(另行下達),罰款交清后,方可清算。該類企業2015年依法合規生產銷售的車輛,仍按規定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清算。
(三)對于車輛符合出廠標準,但出售對象是關聯企業而非終端用戶且車輛閑置、提前謀取補助企業的相關車輛,收回已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待車輛銷售給終端用戶并實際運行使用后,再按實際交付并運行使用年度的補助標準申報清算。
(四)車輛交付給終端用戶,但實際未運行使用的(不含租賃公司類),包括2016年2月底前生產企業將車輛銷售給非關聯方的用戶但用戶未提車或用戶已提車但未實際運行使用以及車輛處于返廠閑置狀態的,暫按正常補助標準的50%清算。下一年度實際運行使用后可按程序申報其余50%補助資金。如仍處于閑置狀態的,取消補助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文件還披露了上述各類情況企業名單及檢查信息,并“請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牽頭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牽頭部門’)據此進一步細化2013-2015年問題車輛信息,列明以上各類情況車輛型號、注冊登記年度、實際涉及金額等具體內容,并單獨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車問題車輛匯總表、附件3新能源汽車問題車輛明細表中。”
9月25日前上報資金清算申請報告
四部委文件還要求,“對專員辦未檢查的《公告》內汽車生產企業,請地方牽頭部門對2013-2015年推廣車輛組織開展檢查,對發現問題的車輛,按以上分類進行處理,并提供檢查問題車輛統計表。”
同時,“請各地提交2013-2015年度資金清算申請報告及產品銷售、運營情況,并提供2015年車輛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車輛行駛里程(截至2016年3月31日)等;具體格式見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2、附件3中涉及車輛應予以扣除),2013年和2014年度已經清算且無問題的車輛不再列入。”
文件明確規定,地方牽頭部門是推廣應用相關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專員辦專項檢查情況,對申報資料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并于2016年9月25日前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清算。對存在把關不嚴、瀆職失職的,將按規定核查追究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此外,文件中提到,“其他補助對象、補助標準等按照《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等文件執行。”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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