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
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
《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強化調查處理職責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細化抽樣程序
《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
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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