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消息,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八類無戶口人員可持各自所需證明,到北京市戶籍派出所申請登記戶口。
據悉,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北京市公安機關與市衛計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關于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并經市政府審議通過。根據《實施意見》,市公安局制定了《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實施細則》,細化了北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受理條件和審核證明材料等內容,公民可登錄“首都之窗”網站查閱相關規定。
北京市公安局表示,自2016年10月14日起,全市戶籍派出所開始受理8類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申請。
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總隊有關人員介紹,解決本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北京市公安局表示,符合申請登記戶口的8類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要認真履行主動申報戶口義務,如實反映未登記戶口原因,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本次可以申請登記的八類無戶口人員中,涉及人群最多也最受關注的就是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包括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學生集體戶口除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申請登記時,由本人或者監護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向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登記戶口。
本次登記的無戶口人員包括八類情況: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駐京辦戶口、博士后戶口、學生集體戶口等除外,下同)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程序: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無戶口人員辦理落戶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非婚生子女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兩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還要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港、澳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應提供境外或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以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如為集體戶應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原件和集體戶首頁復印件,下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父母非婚生育子女后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提供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非婚生育說明;
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如果申請隨父落戶,要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果鑒定證明存在異議且無法核實,應提供本市司法局備案、具有法醫物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如果申請隨母落戶,《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異議且無法核實,也要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在港、澳出生的無戶口人員,要提供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在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應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因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導致未登記戶口的子女。
辦理程序: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后,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政策內生育子女如果證件證明真實齊全,派出所立即辦理;非婚生育的子女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不涉及在港、澳及國外出生的嬰兒,其他所需證明材料與第一類人員相同。
3、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原戶籍為本市農村地區、因婚嫁戶口已遷出本市,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程序:申請人持證件證明向原遷出地派出所申請,填寫落戶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兩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還要提供擬入戶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4、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原本市戶籍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戶口被注銷后重新出現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程序: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持相關證件向擬落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落戶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恢復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兩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還要提供以下證明材料:擬入戶的《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非原注銷地址恢復戶口的,還應提供原注銷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無戶口人員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結婚證等)。
5、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過期的無戶口人員
這類人員也分為兩種情況。
(一)補領、換領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的戶口遷移證件
受理對象:因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無法登記戶口的人員。
辦理程序:本人持相關證件證明到本市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后立即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照片,還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換領超過有效期限的《戶口遷移證》,還應提供過期的《戶口遷移證》的原件。
(二)原本市戶籍人員、本市生源學生因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恢復戶口
受理對象:共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本市公安機關辦理了戶口遷出手續后、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的原本市戶籍人員;另一類是因升學將戶口遷至外省市院校集體戶、畢業后不符合遷入地落戶政策的原本市生源學生。
辦理程序:本人持證件證明向原本市戶口遷出地派出所申請,填寫落戶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35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兩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以及本人身份證證件,還要提供擬入戶《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和《戶口遷移證》原件等。
6、未辦理手續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范圍內撿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已辦理了收養登記或事實收養公證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程序: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落戶申請表,并由派出所采集被收養人的血樣和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50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兩張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還要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后收養的,應提供本市民政機關簽發的《收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該《決定》施行前收養的,應提供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事實收養公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的無戶口人員
受理對象: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人員,另一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員,在我國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
辦理程序:無戶口人員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持證件證明向本市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落戶申請表,由派出所采集無戶口人員指紋信息,經調查審核后辦理戶口登記,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證明材料:除了申請表和照片,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本市一方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出生醫學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非婚生育說明;
申請隨父落戶,要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申請隨母落戶,《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內容存在疑義且無法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8、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符合本市戶籍管理相關規定的,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分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市局核準后登記常住戶口。
據悉,此次無戶口人員落戶,北京本市公安機關將與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嚴格工作要求,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并抓緊按程序做好有關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修訂工作,切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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