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日前召開的2017能源大轉型高層論壇上了解到,全國還有三分之二的天然氣市場需要去開拓,2020年要實現天然氣在一次能源中占比10%的目標依然任重道遠。在此之下,一攬子政策正在醞釀出臺,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制定油氣管理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國家能源局已將油氣管網互聯互通相關文件下發至地方,同時將出臺加快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立天然氣調峰市場機制的意見,并且醞釀天然氣與新能源融合發展的相關政策。
價格激勵構成市場經濟的基本激勵,價格競爭成為市場形成的基本表征。我國成品油和天然氣領域長期實行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偏離市場供求,抑制投資激勵,拖累效率提升,亟待制度轉型。本輪油氣改革對競爭環節政府定價做出轉型決策,明確提出放開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
放開成品油價格。我國成品油價格常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2008年國家發改委出臺《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放開天然氣價格。如果說政府管制以解決市場失靈為動因、以降低交易成本為目的,那么油氣價格管制就應該以自然壟斷環節為界碑。油氣價格管制的本意在于遏制自然壟斷所帶來的市場失靈問題,但我國油氣政府定價已經突破了管網運輸等自然壟斷環節,擴展至競爭環節的成品油和天然氣產品。多輪油氣價格改革均聚焦于政府定價的數額調整,卻忽略了價格管制的原始初衷,是故雷聲大、雨點小,事倍功半。
2017-2022年中國液化油氣混空氣行業發展前景分析及發展策略研究報告表示,價格管制的放松必須以油氣商品屬性的回歸為起點,以國企壟斷體制的破冰為機遇,以產業市場轉型的提速為依托,配合油氣競爭性市場的建構,方可彰顯其意義。
《意見》已經為下一輪油氣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政策文件畢竟不能代替法律規定。如果將能源法律革命視為能源戰略決策的執行者,那么法律制度轉型則構成中央改革意見的定型器。法律制度的設計者應該把握改革契機,及時啟動修法進程,適時固化改革成果,為民營資本投資掃清障礙,為油氣市場建構奠定基礎。唯有如此,方能充分釋放油氣領域的巨大潛力,順勢助推中國的新一輪能源革命。
不必諱言利益集團,但改革要設法跳出行業利益的藩籬。所謂行業利益藩籬就是利用藩籬(籬笆,指各種保護政策措施)得以固化的行業利益。那么,油氣改革如何能夠跳出行業利益藩籬呢?
首先,要承認利益集團是一個客觀存在。人人喊打“利益集團”的局面不是一個有利于良性改革的輿論環境。一個企業只能談“社會責任”,不能追求自身利益的輿論導向并不真正有利于“公眾利益”,反而會損害“公眾利益”。況且,“打破”或者“消滅”了舊的利益集團,還會產生新的利益集團。因此,“打破”或“消滅”利益集團,本質就是“新”的利益集團替代“舊”利益集團。
其次,要承認利益集團有對改革方案施加影響的權利。利益集團阻礙改革也是利益集團的一個“罪狀”。承認利益集團是一個客觀存在,就是承認利益集團追求利益行為的合理性。因此,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利益集團會利用各種合法手段“影響”政策來牟利也是必然,否則就不是“利益集團”了。當前我國存在的在位利益集團(不僅油氣領域)對改革方案和政策制定影響過大的客觀事實,問題不在“影響行為”本身,而在制度缺陷。
第三,承認利益集團客觀性,以及有影響政策的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其對利益過度追求的合理性,以及長期以來各種保護政策措施和石油利益集團自身構建的各種“籬笆”而形成的行業利益(利益藩籬)的合理性。因此,改革必然有一個拆除“籬笆”,即取消各種政策保護措施,從而去除行業利益藩籬的過程。當然,政策保護一定是與某種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虛幻的或者真正的所謂“非企業職能”聯系在一起的。因而在拆除“籬笆”和各種保護政策之前,需要對企業目前承擔的各種“非企業職能(如能源供應安全)”進行清理和合理分拆,并建立專門的實現機制。
最后,要使改革能夠真正跳出行業利益藩籬的最為關鍵和根本的一點是建立相關法律制度規范利益集團對政策施加影響的方式、途徑。因此,改革的一個合理且可行的訴求應該是“約束”利益集團的“過度行為”。只有以法律和政策限制“利益集團的利益訴求”,并使其與其他階層利益達成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衡,追求改革的“最大公約數”才有可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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