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租賃行業發展至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出臺了各種相關政策,具體詳情,請詳見下文2016航空租賃行業政策環境發展分析:
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圖表1:中國航空租賃相關法律法規簡析
相關稅收政策分析
稅務上與租賃相關規定主要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
1981年《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這是中國對境外企業從中國獲得的租金征收所得稅的最早的規定。該稅款以租金支付人即航空公司代扣的辦法征收,實務中稱之為預提稅。1991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條做了與此基本一致的規定。2008年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也對租金收入有類似的規定。
1987年《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規定:“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的正常租金,作為完稅價格。”2003年《進出口關稅條例》做了補充規定:“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條例中所指的租金即是在正常交易過程中因為租賃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使用報酬。海對依此對租賃進口貨物的全部租金征收進口關稅,同時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目前相關征收情況分別是小型飛機的關稅與增值稅4%與17%,大型飛機的關稅與增值稅為1%和4%。
綜上所述,目前稅務部門對航空公司實行預提稅代扣代繳的方法,從政府大力發展航空運輸業的扶持角度看,此行不盡合理。考慮到目前中國生產適用于民航業的客機能力仍不能與國外飛機制造廠商相抗衡,國外飛機制造廠商在飛機制造方面處于寡頭壟斷的地位,中國航空公司所需飛機幾乎全部由國外引進,致使航空公司與國外租賃公司的貿易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承受著較高的引進成本。而飛機關稅、增值稅的多重打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國航空公司的發展。
更多航空租賃行業,最新相關市場行情資訊,請查閱中國報告大廳發布的《2016-2021年航空租賃行業市場競爭力調查及投資前景預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