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戰略部署。2014年,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臺了一 系列重要改革舉措。這些改革舉措中,哪十項最受網友歡迎?日前,中國政府網微博推出“網友最關心的國務院2014年十大政策”評選投票。1月3日投票結果 正式揭曉,本版梳理了這十大政策的亮點。
一、簡政放權擴大改革成效
1.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權
■國務院多次發布文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200余項
■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100多項
2.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
■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取消年檢制度,建立年報制度
3.推行政府權力清單
■國務院審改辦3月17日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匯總清單
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2014年5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公布:
■啟動實施第二批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新增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縣(市)700個,使試點縣(市)的數量覆蓋50%以上的縣(市),覆蓋農村5億人口
■每千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要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
■清理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減少審批環節
■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積極推進跨省(區、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
■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加快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
■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提高到35元
三、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2014年7月,《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公布: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改進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現行落戶政策,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建立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四、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14年2月,《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公布:
■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標準統一歸并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并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最低標準,并將建立正常調整機制
五、加強霧霾等大氣污染治理
2014年5月,《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公布:
■2014—2015年,單位GDP能耗、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兩年分別下降4%、3.5%以上
■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煉鐵產能1500萬噸、煉鋼1500萬噸、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
■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及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上耗煤項目,要嚴格實行煤炭消耗等量或減量替代政策,京津冀地區2015年煤炭消費總量力爭實現比2012年負增長
六、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9月,《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公布:
■2014年上海、浙江啟動高考改革試點,2017年全面推進,到2020年基本完成
■試點地區文理不分科,高考總成績由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
■完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提供同一科目參加兩次考試的機會;規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高職院校考試招生與普通高校相對分開;增加使用全國統一命題試卷的省份
■減少加分項目,取消體育、藝術特長生加分
■完善和規范自主招生;改進錄取方式,高考成績公布后填報志愿
■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
七、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
2014年5月,《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公布: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落實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在電商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八、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2014年7月,《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公布:
■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盡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范時限和收費
■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
■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實行優惠政策招商的行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等行為
■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統計等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國統一信用信息網絡平臺
九、推進價格改革
2014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推進價格改革:
■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實行公開透明的市場化定價,有利于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合理的價格信號促進市場競爭,破除壟斷,撬動社會資本投資,以結構性改革的成效推動轉方式、惠民生
■充分考慮競爭條件和對市場、社會的影響,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環保等價格形成機制,疏導價格矛盾,穩步放開與居民生活沒有直接關系的絕大部分專業服務價格
■抓緊制定價格改革方案,做到統籌配套,成熟一項、推出一項
■完善監管措施,維護良好價格秩序
十、發展慈善事業
2014年12月,《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公布: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權限
■基金會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
■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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