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完善北京市推廣和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和產品的備案工作,北京市對新能源小客車及備案等相關工作進行調整。據有關部門通知,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需重新核定,原備案信息不再作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車單獨號牌配置及市級財政補貼政策的依據。現摘錄全文如下:
各汽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9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申報工作的通知》(中機函〔2017〕2號)、《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京科發〔2017〕25號)等文件有關精神,進一步完善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工作,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促進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現對本市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有關工作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申報要求
1、企業應具備較高的技術研發水平,在產品安全、質量及售后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原則上,申請備案的產品應已在本市以外具備一定的推廣規模;
2、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并切實履行,依法依規做好產品一致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工作;
3、企業應滿足《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售后服務規范》相關要求,做好售后服務工作,保障消費者權益;
4、企業應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并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對接(公共應用領域車輛接入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汽車綜合服務與管理平臺,私人應用領域車輛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車質量安全監控平臺);
5、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
6、企業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7、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安全事故,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產品兩年內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申報程序
(一)對于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并于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須補充、完善以下材料:
1、企業承諾書(見附件);
2、企業售后服務情況(主要包括企業滿足《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售后服務規范》相關要求的說明材料);
3、企業銷售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及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產品安全事故歷史及處理情況;
4、企業銷售新能源小客車歷史推廣應用情況;
5、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方案(專家組將重點評審其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6、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專家組將重點評審其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7、產品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7年)的證明材料(原備案細則中“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證明材料”不再提供)。
(二)對于未在本市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按照國家最新標準和要求及《關于調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的通知》(京科發〔2017〕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并提交上述補充材料。
三、監督管理
(一)加大企業售后服務能力檢查力度。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將組織專家對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售后服務能力進行現場檢查評審,重點檢查售后服務人員技術水平、培訓制度及記錄、現場“三電”維修能力及維修條件等,并在企業完成備案后對售后服務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查。
(二)加強信息公開。對于申請備案的生產企業及產品,公開專家評審結果(包括企業及產品未通過原因)及備案產品信息(不涉及企業商業機密,需企業主動說明);對于已備案企業及產品,將公開產品安全事故情況及企業售后服務檢查結果。
四、其他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需重新核定,原備案信息不再作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車單獨號牌配置及市級財政補貼政策的依據。
與此同時,按通知新的標準,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已經開始收新能源小客車的公司和產品備案申報的材料,并對合格企業進行售后檢查。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和產品,在協會的網上進行專家組評審。對通過的公司和產品,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后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備案信息。
本文來源:報告大廳
本文地址:http://www.kcice.cn/info/97723.html